尷尬問題3:要召回至少兩個半月 李萬華律師認為,如果仔細研究一下召回規定中的投訴程序,會發現這是一個冗長、復雜的工程。
記者根據“召回規定”進行了估算,發現從投訴到認定缺陷需要一個月以上時間,再從指令召回到最終實施召回,還需要一個半月以上時間。而這其中還沒包括那些車主投訴信息統計、專家初步分析等彈性極大的時間。
同時,“規定”中規定如銷售商等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車主投訴時,應及時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門報告。不少接受采訪的人士對此表示不理解——“及時”是什么概念?半個月或者一個月算不算及時?
對此,有關專家表示,缺陷鑒定過程是一個極其專業而復雜的技術過程,因此這個過程需要的時間不是能夠隨人的主觀意志而縮短的,而完全取決于汽車技術的發達程度。
尷尬問題4:尚未納入法律體系
早在召回制度公布之前就有觀察人士提出,目前在汽車消費過程中,涉及制造、銷售、車管、工商、稅務、交通、保險、質量監督等多個部門,因此需要有一個高于各部門的“國家汽車安全法”進行協調。中國汽車工業咨詢發展公司首席分析師賈新光認為,作為質檢總局的一個部門規章,“召回規定”無法對其他部門產生法律效力。
一位參與召回論證的汽車界人士認為,目前的“召回規定”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納入法律體系,這正是目前汽車召回制度的一大軟肋。
“國外沒有哪個國家像我國這樣依照《質量法》進行召回的”,一位權威專家指出,應構建一個全面、科學的汽車管理體系,頒布“車輛法”。
不少專家還建議,在汽車召回制度實施前,國內還應建立相應的汽車“三包”法規,以應對在汽車質量糾紛中出現的其他偶發事件。
質檢總局產品質量處有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汽車召回作為一部重要的制度,目前還只是多部門聯合發布的部門規章,因此,有關部門正考慮給汽車召回立法,使其上升為條例。目前,這一工作正在進行前期的準備,明年有望啟動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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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召回是指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進行的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召回對消費者是免費的,具體召回活動由制造商組織完成并承擔相應費用。
召回的條件:一是與安全有關;二是普遍存在的同一性缺陷;三是因設計或制造引起的,而不是使用或維護不當引起的。
汽車召回制度始于20
世紀60年代的美國,目前,實行汽車召回制度的有英國、德國、法國、日本、韓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