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新規定,改裝車主在改裝完成后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即可,但是改裝項目僅限《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中規定的情形。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中的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一)改變車身顏色的;(二)更換發動機的;(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