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車三包”《草案》的出臺將會帶來哪些影響? 這個草案的出臺將會對我國汽車的生產和銷售、售后服務產生很大的影響。對于汽車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來說,該草案的要求是提高了,明確規定了他們對汽車產品的三包責任。即對汽車產品的包修、包換、包退的責任。該草案對銷售商、生產者、修理者、進口商等概念作了明確的規定。為了避免他們互相推諉,草案規定,汽車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同時規定,制造商自行銷售汽車產品的視同銷售商。進口商視同制造商。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應當保證汽車產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向消費者承擔的三包責任。對未列入該規定的汽車產品,其修理、更換、退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對消費者的承諾或者約定執行。 2.“汽車三包”《草案》的可執行性怎樣? 《草案》對于制造商、銷售商、修理商、進口商的概念作了明確的規定,便于操作。對于汽車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義務各自通過專章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于他們在什么情況和期限內對汽車產品三包、三包哪些汽車產品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對于免除他們三包責任的情況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對于在三包責任履行過程中的爭議及追償的解決也作了明確的規定。 3.您對“汽車三包”《草案》中的一些具體條文怎么看? 當然該草案也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為了防止進口汽車出現三包問題無人承擔責任,規定汽車的進口商視同制造商,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很顯然,進口商畢竟不是制造商,雖然在第七章也規定進口商承擔三包責任后,可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境外供貨商追償。但是我認為這種追償畢竟不是消費者的追償,這種追償與消費者的追償在訴訟上是有區別的,在責任的承擔上也是有區別的。同時要求進口商先承擔責任對進口商是一個負擔,有時進口商可能承擔不了那么大的責任。進口商承擔責任后再去向制造商要求追償,又多了一個訴訟。我認為應該是進口商與制造商承擔連帶責任更好。對于制造商、銷售商、修理商破產以后的三包責任承擔問題應該更明確。目前的規定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不具有可操作性。對于有關部門受理消費者的投訴的調解與處理應當明確規定期限,免得有關部門無限期拖延處理。法人買車是否應適用三包的規定我認為需要考慮。現行的規定消費者確定為自然人,但我認為法人買車也應當適用三包的規定。否則大量的單位車將享受不到三包的待遇。這是不合理的。 相關文章:汽車三包:誰銷售誰負責 眾說紛紜經銷商有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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