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近200人參加了立法聽證會。會上,共有16名陳述人就《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征求意見稿)》中的兩個議題展開了一場“激辯”。其中“機動車撞人負全責”議題成為焦點之爭。
議題之一
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中,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不依法報案或者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是否合理、可行。
■反方
行人違法也應制裁
公務員蔣元陳述要點:有一些人強調在交通事故中,非機動車是弱者,但實際上在交通事故中強者和弱者并沒有范圍,兩者可以轉化,行人的小小違章完全有可能引發非常嚴重的交通事故。
該條款顯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公正。不能簡單地認為生命大于各類事情,任何交通事故總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發生的,在機動車擁有路權的情況下,引發交通事故要機動車承擔全部的責任,這不公平。現行的交通法規對駕駛的要求已經很高了,如果駕車人整天還要為行人費腦子,交通事故的發生可能性更高了。如果我們現在還要再從法律上規定行人違章、機動車賠償全部責任,不敢想象將面臨什么樣的局面。

陳述人隋祎(左):該條款和我國現階段的國情相比過于超前。
職員王繼鵬陳述要點:在新交法中,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各種手段開出一份明顯高于其實際收入又合法的證明,這對司機是不公平的。
在人車的道路上發生事故時,可以讓司機稅后收入的最高30%對行人進行補償,賠償標準參考的是受害人的實際稅后收入水平。任何法律都應該保護絕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但是新交法沒有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編輯隋祎陳述要點:該條款和現在我國現階段的國情相比過于超前。我國各種矛盾和風險的出現,對于現行的法律體系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法律的實施歸根到底是為了規范社會秩序、保護守法者的利益,一部社會各界都充分認可、并能嚴格遵守的法律法規才能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
機動車駕駛員只是因為駕駛機動車就要對根本無法預測和控制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這對他們來說是最大的壓力。機動車駕駛員在這樣情況下來承擔賠償折算,那么又有誰來保證他們的利益呢?如果非機動車和行人違法,和機動車的地位卻不一樣,一個違法、一個守法。違法的沒有得到法律的制裁,卻要讓守法者來承擔過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