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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無奈的事實已經無法避免,我們唯一能夠做的是避免更大“無奈”結果的出現。司機如何在事故中減輕自己的經濟負擔成為司機群體最關注的問題。就我國目前而言,新道路交通法實施的相關配套制度尚未建立或成熟。我們司機能夠采取的相應救濟措施并不多。
第一,對案件本身的評論
2005年12月5日,“新道路交通法出臺后的第一案”——行人非法穿越北京二環被奧拓汽車撞死案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作為個案,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已塵埃落定,但司機劉寰不存在過錯卻要賠償10萬余元的終審結果讓司機群體深感不平。
兩倍于車輛價格的賠償責任,讓守法者——司機劉寰面臨著無力償債的困境。法律給不了我們明確的規定,判決卻給了一個讓當事人難以擺脫的陰影:以另一個家庭的“災難”來換取對一個已受到侵害家庭的撫慰。在此事實面前,誰才是真正的弱者?
當無奈的事實已經無法避免,我們唯一能夠做的是避免更大“無奈”結果的出現。司機如何在事故中減輕自己的經濟負擔成為司機群體最關注的問題。就我國目前而言,新道路交通法實施的相關配套制度尚未建立或成熟。我們司機能夠采取的相應救濟措施并不多。
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這方法“看上去很美”。因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其他方式承擔賠償責任。誰都明白,買保額越高的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對自己就越有利。然而保險本身具有典型的射幸性,也就是說,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于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正因為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相當的偶然性,我們的司機大部分不愿意購買高額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其實,更重要的原因還在于我們的司機群體并沒有立法者所想象的那么“有錢”。對于一個處于工薪階層的司機,錢永遠是要用在“刀刃”上,花在最需要的地方,用在最有價值的場所。況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各財產保險公司大都限制了車主高額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如此看來,買高額保險并不是想象中的那般“美”。
第二,司機該采取哪些措施減輕自己的責任
要待相關配套的保險制度足夠發達起來,似乎“路漫漫其修遠兮”。讓人遺憾的是,司機群體目前能夠做到的似乎只能提高遵守交通規則的自覺性,認真履行自己的注意義務,在行車中盡量地避免事故的發生以及在事故中減輕自己的責任。應該怎樣才能做到呢?首先,應該隨時保持良好的車況。良好的車況不僅是有效防止交通事故發生的前提,而且萬一發生事故,車況的良好與否也直接關系到事故責任有無或者大小的認定。其次,在行車時應該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情況的變化,合理控制行車速度,做到安全駕駛。最后,萬一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及時報案,保護好現場,協助交警現場調查取證。及時報案有利于事故事實的調查,責任的認定。
從整個社會層面來說,和諧社會的法制建設應該以“以人為本”為立法指導思想,以及實行對生命權高度的關切。然而,從“生命權高于一切” 這一崇高得不容質疑的立法思路出發,我們并無法必然推定出:一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駕駛員,在不存在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必須為一個蔑視法律法規的違章者“買單”。機械的“弱者劃分” 非但不能讓人對遵守交通法規引起重視,相反還會助長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違法行為。
現代法治正是符合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們的社會行為和交往活動具有了可預測性和相對確定性,也使人們的正當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證,增強了社會成員的安全感。如果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無法使人們避免可以避免的不必要的損失,那么,法治何以實施,法治的公平及正當原則又何以體現?
(注:鄭律師為暨南大學法律系民商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