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車期間的交通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可以是租車、打車、地鐵等等方式至于何為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如何確定一是要確實發生的交通費用,原告需要提供原始憑證、合同、發票不能提供的不予支持二是要考慮到原告的職業、年齡、合理出行頻率和距離、當地經濟水平和消費標準等等來做權衡三是合理必要性,不必要完全滿足和原車一樣的檔次比如s600修理期間要租s600作為替代性交通工具獲得支持的可能不大一般來說原告提出的要求都比較高比如要求一天500-1000的租車費用這樣主張法院大多情況下會酌情打個折保險確實很少賠的,不過你也可以不第一時間賠償的。這個不是強制的,一般是協商解決的。所以,你讓對方去墨跡保險公司吧。到最后再研究這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