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車輛標志顏色違法。根據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的規定:4.1 整車標志4.1.1 機動車在車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與車輛品牌相適應的商標或廠標。4.1.2 機動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產品標牌,該標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應符合GB/T18411的規定:產品標牌如采用標簽標示,則標簽應符合GB/T25978規定的標簽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偽性能要求。改裝車應同時具有改裝后的整車產品標牌及改裝前的整車(或底盤)產品標牌。根據上述車輛的產品標牌需永久保持、且與車輛品牌相適應,由此可知,車輛標志顏色不能隨意更改。擴展資料:擅自更改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車身或者車架等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屬于非法改裝。對更改車身顏色、發動機等行為,如果沒在交管部門登記備案,屬于非法改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規定:第二十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一)機動車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的;(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改變的;(三)改變車身顏色的;(四)更換發動機或者改變燃料種類的;(五)因故損壞無法修復需要更換同型號車身或者車架的;(六)因質量問題,制造廠給機動車所有人更換整車或者更換同型號發動機、車身、車架的。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更換或者改裝的,處500元罰款。經檢驗不符合規定的,滯留《機動車行駛證》,責令整改。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