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合同“雛形”征求意見 五次修不好就可退車
關鍵詞:修車 |
新聞晚報訊 汽車出現質量問題,因購買時銷售合同野豁豁,消費者對汽車銷售商毫無辦法的情況有望得到改變。近日,《上海市汽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終成雛形。該稿在相關違約責任中,明確規定,汽車如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到銷售方或生產廠指定的特約維修站進行維修、保養修理五次以上,仍達不到出廠檢驗標準,或者60日內未能修復,銷售方應當負責換車或退車還款。目前,該稿正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上公開征求市民意見。
據介紹,該示范文本是在市工商局合同處、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市消保委法務部、律師事務所、汽車經銷商以及消費者的共同努力下,經過多次討論,數易其稿的第四稿。
文本規定,因車身超重、尾氣不合格等情況導致消費者無法上牌照,消費者有權退車。消費者所購汽車如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應到銷售方或生產廠指定的特約維修站進行維修、保養。在保修期內經五次以上(含五次)修理,車輛的安全性、實用性和舒適性仍達不到出廠檢驗標準的,或者在60日內(國內無庫存的進口零件進貨在途時間不計在內,下同)未能修復,銷售方應當負責換車或退車還款(扣除折舊)。保修期中,消費者所購車輛出現質量故障,在30日內未能修復影響消費者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銷售者按照車價款的1%的標準賠償消費者因延誤使用該車輛造成的損失。
銷售商如未按期交付約定車輛,消費者有權按已支付的車價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要求銷售商償付違約金。
即日起至10月25日前,該稿在網上廣泛征求消費者的意見,市民可以登錄網站(www.sgs.gov.cn)反饋意見。記者 程賢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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