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尾車輛也要負責任?
誰追尾撞車誰負責任,這是很多駕駛員都知道的,但楊定平在高速公路上修車,車被追尾,交警部門卻認定他也要負責任。
換輪胎被追尾萬寧的個體司機楊定平駕駛的一輛大貨車在東線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因右后輪胎爆胎,停靠在東線高速公路21.6公里處的緊急停車道內換胎。正在此時,邱天坤駕駛的另一輛大貨車從瓊海駛往海口方向。
由于邱天坤疲勞駕駛,且違章在緊急停車道內行駛,并與前車未保持有效安全距離,隨著“嘭”的一聲巨響,慘劇發生了。邱天坤駕駛的大貨車追尾撞上了楊定平車的尾部,邱天坤當場死亡、車上另一人受重傷,兩輛車均嚴重受損。
交警各打五十大板事故發生后,海口市交警支隊于2003年12月16日作出了第284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楊定平駕駛的大貨車發生故障時,未按規定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其行為違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由于交通事故當事人邱天坤和楊定平的違章行為與事故發生具有因果關系,邱天坤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大,楊定平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故認定邱天坤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定平負次要責任。
想不通告交警被追尾了還要負責,楊定平想不通,今年3月2日,他向海口龍華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楊定平認為,他已經在行駛方向的后方一百米處設置了故障警告標志,而邱天坤的大貨車違反規定,在緊急停車帶內行車,且疲勞駕駛,以至于他在取回警告標志,啟動車輛準備起步時,被追尾撞上了。對此事故,邱天坤應承擔全部責任。而交警支隊所作的責任認定對他嚴重不公。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定平沒有證據證明他在高速路上停車修理時在其行駛方向后方一百米處設置故障警示標志,且作為一個駕駛員,在換胎完畢后應注意后方有無來車后方可上車,以確保行車安全,而楊定平的安全意識淡薄,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判決維持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第284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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