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事專家論安全法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與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與國家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息息相關。我國每年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均排在世界的第一位。目前我國僅私人擁有的機動車已超過了1000萬輛,且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機動車輛會迅猛增多,對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將越來越高,因此,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是全社會的共同愿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安全法實施條例》)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同期生效的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有利于規范交通秩序,維護交通安全。但對已經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處理上,還是存在著諸多問題有待人們研究。譬如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確定,歸責原則,賠償責任的賠償原則、標準等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筆者試圖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的確定,歸責與賠償進行簡要的論述,以期能與同仁們共研。
一、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及范圍的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頒布實施,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據,但由于該法律在責任主體及范圍的規定上較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事故處理辦法》)更為抽象,導致實踐中難以操作和把握。道路事故造成損害的情形比較復雜,很難對賠償責任主體作出一致的認定。
我國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此作了如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安全法》也承受了《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表述,由此可確立我國機動車道路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基本原則。
(一)過錯直接賠償原則。這種情形主要是鑒于機動車駕駛方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權利義務的直接承受者。
(二)先行墊付原則。主要是針對未參加強制性保險的責任人無力賠償或全部賠償以及未查明事故責任人的情況下,為不使被害人的損害賠償無法實現,法律上做出的強制性規定。實踐中,為增加直接責任者的責任心,基于公序良俗的價值原則,責令承擔先行墊付責任。
(三)替代賠償原則。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種賠償是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方承擔的替代責任。
以上只是一般性原則。而現實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是復雜的,難以統一的對責任主體做出認定。如(1)關于機動車輛掛靠單位的事故賠償主體的確立;(2)關于分期付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確立;(3)關于機動車輛被盜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確定;(4)關于雇傭關系中機動車發生事故主體的認定;(5)關于租賃關系和借用關系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確立;(6)機動車輛在維修場所發生事故的責任主體認定;(7)機動車所有人指令駕駛員為他人無償搬運物品的,經濟利益歸他人所有的事故主體確定;(8)對于與機動輛所有人和承租人都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擅自駕車的事故主體的確定等等一系列問題。如果我們僅依照立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概然性確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顯然與立法精神和物流行為理論以及客觀實際相違背,因而要視具體情形而定。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機動車運行所致,而對機動車享有支配、使用和收益權的人員范圍又比較廣泛,按分析可認定,責任主體既可以是駕駛員和機動車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借用人、承租人、受雇人、機動車所在單位的職工,甚至可以是盜車者和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因此,為了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可執行性,必須確立一個比較固定的完整的認定基準。《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已就該類問題作出一些規定和解釋,雖然還不是很完整,但已為我們具體實踐提供了一定的參與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性質及特點
(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
1、致害物的特殊性。主要是道路上的機動車輛,它們屬于高速運輸工具。它們運行時,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性。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作業造成損害的,屬于特殊侵權責任的范圍。故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肯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是特殊的侵權責任。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出于行為人的過失。道路交通事故中,行為人對事故的發生主觀上只能是過失,而不能是故意。
3、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的特殊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由四個要件構成,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不必由四個要件構成。因一般民事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損害事實、因果關系、行為的違法性和過錯組成要件;而特殊侵權行為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由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組成要件。特殊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與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不同。前者應由法律做出規定,后者一般基于當事人的約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行為侵害的客體是人身權和財產權。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行為造成人身傷亡的,那么其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他人人身,即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權或生命權,而且還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權益,也可能造成受害人今后某些權益的喪失,如致人傷殘,使人部分或全部喪失某種能力,不能獲得或少獲得經濟收入,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其對被撫養人撫養等;造成財產損失的,侵害的對象是他人財產,既包括已形成的財產權利也包括未形成權利的則產,如間接的財產損失。而且,現實中道路交通事故行為往往同時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