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王開車追尾平民!瑞典處理結果的啟示
據當地媒體2005年8月25日報道,瑞典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的銀色寶馬轎車撞上了平民百姓的沃爾沃轎車車尾,盡管雙方的車子都有損傷,幸運的是沒有人受傷。沃爾沃的主人發現撞了自己車的主人是本國國王時,感到很驚奇。在等候警察和搬運車來處理事故之際,雙方態度平和,相互安慰并閑聊。
筆者之所以關注到這則新聞,是因為這則新聞中的幾個關鍵詞:等待警察,態度平和,相互安慰并閑聊。當這些詞語與一起交通事故相聯系,尤其是其中一方還是國王時,筆者以為其中值得琢磨的東西很多。
資料圖片:瑞典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
平民和國王一樣等待警察處理,而不是張皇失措,惟恐警察偏袒,告訴我們,平民和國王都是相信法律的,對法律充滿了信仰。而正是信仰法律促使他們選擇了相同的舉動:等待警察。眾所周知,法律是維護社會主體權利的重要工具,這個主體不僅包括公民,還包括政府官員等。平民和國王等待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表明他們了解法律、相信法律、遵守法律,有學法、用法、守法的自主意識。他們敬重、追求、相信法律的公正、正義,同時也相信執法人員具備公正執法之道德自律。
平民和國王態度平和,則說明作為公民,他們擁有平等的公民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公民的權利意識通過對個人基本權利的要求與運用,強調個人自由和平等的最大實現,要求平等對待一切人的法律制度,反對任何法律特權,是公民的個體化、個性化的體現。公民的社會責任意識體現為公民對自己應當承擔的社會義務的認可,以及公民對社會基本義務的遵守和執行。公民的社會責任意識是公民意識的理性化體現,目的在于保證社會的秩序狀態。平民和國王態度平和,正是社會責任意識和公民權利意識的折射。
說明了國王和平民作為公民,都具有了自治能力。這種公民自治能力無疑是現代社會下公民應該具有的品性。公民個人意義上的自治,是在現代社會里法律賦予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它是通過單個的自然人實現,具體表現為公民個人僅就與他人無關的事情,個體享有充分的自我決定權。其正當性的倫理基礎在于一個智力健全的人是一個理性的人,每一個人都具有獨立的人格,對自己的行為和利益具有獨立的判斷能力和決策能力,從而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判斷和決策。筆者以為,正是在平民和國王的個人自治能力的影響下,在他們的參與、合作、協商中,社會公平得到了實現。
筆者以為,通過平民和國王發生汽車追尾事故的處理,我們可以管窺許多現代社會所需要的公民因子,如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公民的責任意識和權利意識,公民的自治能力,這些對于我們建設法治社會、和諧社會都是有所啟發的。期待這些現代公民因子在我們身上蓬勃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