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機動車一定是“高空高速” 有人為否定“撞了白撞”引用了民法通則中的一條簡單但并不明確的規定,即“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并將其作為否定“撞了白撞”的重要立法依據,但這一依據怕是本身都自身難保。 現在非常典型的、各地均有發生的例子是:當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停車等綠燈時,非機動車因違法占道剎車不及、邊騎車邊打手機等原因撞上機動車并造成損害,目前警察的處理方式是機動車無責任但要承擔騎車人的一切損失。試問,這時的機動車是在“高空”還是在“高速”? 六、非機動車和行人可以真正地“撞了白撞” 同樣是前面的裝載鋼材的貨車,非機動車害得兩戶人家家破人亡,如果還要司機家屬賠償非機動車的損失,公理何在、天理何在?司機的生命連豬狗都不如嗎?他們家人的生命不是生命?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正常停車,卻被非機動車撞壞,機動車駕駛員卻要賠償肇事的非機動車,這樣的法律是兒戲還是搞笑的小品? 七、法律要體現“保護弱者”
法律的使命是建立一種公平、公正的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的穩定并促進文明的進步、提高社會生活的效率,保護弱者并不是法律的最終天職,即使保護也不是不問青紅皂白地保護。許多法律甚至只保護強者并促進弱者從社會生活中被淘汰。
在我們周圍的弱者中,許多人有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亂扔垃圾的習慣,我們是不是也要保護?立法的附加效應是促進民族素質的提高、社會文明的進步,還是要造成一種遠期的“逆淘汰”?
八、“與國際接軌”=“與國際接鬼”
新法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而且據說還是借鑒了國外的做法。我們不知立法的專家們能不能不含糊其辭、說清楚借鑒的是什么國家的什么法律?但至少我知道許多發達國家就不是無條件保護行人的,行人給機動車造成損害也同樣要賠償。
就算是發達國家的法律都是這樣訂的,難道我們就可以照搬嗎?至少我們應該知道我們不是發達國家、我們的交通中行人是絕大多數、行人的交通違法由于長期以來沒法嚴管幾乎已經成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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