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查看了1996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沒有發現行政罰款最高限額的規定。后來在《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中發現了相關規定,這個文件是國務院1996年4月15日發布的。
該文件中提出:“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這份文件,本來是限制政府部門亂罰款,保護企業的。時過8年,該“文件”竟面臨著新的問題。姜明安說:“國務院這個通知應該撤銷或修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只要有違法所得,這個違法所得就是可以計算的,就應該按照所得利益來罰款,法規規定絕對數額是很不合理的!薄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在第四條中明確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苯靼舱J為,罰款一定要高過違法所得才能起到整治的作用。
姜明安呼吁:“國務院各個部門在制定法規罰款的時候,凡是有違法所得利益的,最好按照違法所得利益的1至5倍來罰款,不要有限額規定;沒有辦法計算違法所得的,或沒有違法所得的時候,可以規定一個最高限額。這樣才比較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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