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記分辦法》是不是設立了獎勵?
答:是的。為了鼓勵機動車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做遵章守紀的文明駕駛員、優秀駕駛員,《記分辦法》設立了以下獎勵:
(一)機動車駕駛員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無交通違章記分的,免審驗一次;
(二)機動車駕駛員連續5個記分周期內無交通違章記分的,同時延長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兩年;
(三)機動車駕駛員連續10年記分周期內無交通違章記分的,20年內免審驗和明獎項。
公安交管部門應在駕駛證上注明獎項。
問:對持有非本地駕駛證在本地違章的,有什么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又是怎樣執行?
答:對持有非本地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員給予記分的,應當將記分情況轉至核發公安交管部門。在實際執行中,有的地區對持有非本地駕駛證違章的駕駛員實行只罰款、不記分的處罰,如北京市。
問:按《程序規定》,交警在執法現場只有50元以下的當場處罰決定權,是不是交警就不可以處50元以上的罰款呢?
答:當然不是,在這方面前一段時間媒體有些誤導。交警對違章的駕駛員仍然可以處以50元以上的罰款,不過交警不能當場處罰,要通過一般程序通知當事人到交警支隊經過詢問、調查才能處罰。
問:對酒后開車有什么規定?
答:《程序規定》規定:當事人有飲酒、吸食和注射毒品等嫌疑的,應當及時檢驗。對拒絕檢驗的,交警可以強制其接受抽血檢驗。在強制過程中,執法交警可使用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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