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auto編者按:因為得不到滿意答復,也不知道什么樣的答復是合法合理的,車輛出了問題后,車主只好以驢拉著奔馳車游街的形式以示憤怒。自2001年以來好車用驢拉的事件就發生了3起,就在元旦過后不久,還有東北網友致電PCauto,反映其在遭遇汽車質量問題時的憤怒與無奈。只有三包規定早出臺,才能避免類似荒唐又無奈的事件再次發生。
在歷經了長達4年的征求意見和修訂后,與購車者維權緊密相關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終于進入了頒布實施的倒計時階段。記者日前從北京市律師協會產品質量與侵權損害賠償專業委員會召開的,有關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工作的研討會上了解到,汽車“三包”規定(草案)在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后,國家質檢總局將盡快出臺正式的汽車“三包”規定。
汽車“三包”規定有望年內出臺
受邀出席北京市律師協會有關“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工作研討會的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副司長王立昕表示,汽車“三包”規定(草案)的意見征求工作已經接近尾聲,有關各方在許多關鍵性的問題上已基本達成一致,汽車“三包”的正式規定將擇機盡快向社會頒布并實施。這意味著,汽車產品作為大件特殊商品很快將納入“三包”(包修、包換和包退)的范疇。
研討會是由北京市律師協會產品質量與侵權賠償專業委員會主持召開的,該專業委員會主任李菡告訴記者,專業委員會的成立旨在從產品責任法律研究入手,就如何規范產品制造商、銷售商的產品責任,“(研討會的目的)不完全在于保護消費者,而在于建立產品責任的法律制度。”
據李菡介紹,專業委員會成立后即被邀請參加了國家質檢總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研究與討論,尤其是《產品質量擔保責任條例》等多項產品質量法規的起草工作。
研討會上王立昕司長披露,與汽車“三包”規定密切相關的《產品質量擔保責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在草擬之中,預計不久后將向社會公布《條例(草案)》并廣泛征求意見。
“《條例》將給汽車‘三包’規定的落實提供必要的法理依據和支撐,其內容與美國的《檸檬法》有些相似;如果汽車‘三包’規定還有解決不了的問題,可能回過頭交給《條例》來‘處置’,”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律師向記者解釋道。
“三包”規定難產苦了消費者
從2003年開始,邱寶昌律師就參與了有關部門為草擬汽車“三包”規定而召開的專家研討會。據其介紹,國家質檢總局從2001年起就委托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展開有關汽車“三包”規定的前期起草和調研工作,并多次組織了來自汽車企業、消費者協會、法律專家等代表出席的研討會、調研會和聽證會,終于在2004年底形成了目前的汽車“三包”規定(草案),并開始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汽車‘三包’規定光草擬就花了三年時間,從草案成文并開始征求意見至今也有整整兩年時間,但就是無法實施這‘臨門一腳’,這其中體現的無疑是汽車廠家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博弈,而來自汽車廠家的壓力則是汽車‘三包’規定遲遲未能出臺的最大障礙,”一位汽車法律專家一針見血地指出。
來自北京市律師協會汽車與交通法律專業委員會的張維云律師告訴記者,長期以來,國內大多是依據《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汽車產品質量糾紛。“然而,汽車產品不是一般商品,它是由成千上萬個零部件組成的復雜機器,車輛行駛過程中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將直接威脅消費者本人、甚至是路人的安全和生命,”張維云律師表示。
汽車“三包”規定的幾度難產,樂了某些不負責任的汽車廠商,卻苦了投訴無門的消費者。全國消費者協會去年發布的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02年至2005年全國消費者協會共受理汽車消費者投訴23706件,其中2002年受理3919件,到2005年該數字卻劇增至6698件,圍繞著汽車消費的投訴在短短3年內幾乎翻了一番。
落實汽車“三包”須跨越三道門檻
因為“舉證難”、“鑒定難”和“索賠難”,大多數消費者在維權途中,面對廠商聯合起來的強大實力、高額的鑒定費用以及紛繁復雜的程序,不得不知難而退。
“我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原則上都規定了產品制造商、銷售商的產品質量擔保責任,但是在行政管理和司法實踐中,尚缺乏操作性,”對于相關法規的缺失,幫別人打了多年汽車產品質量官司的張維云律師頗感無奈。
業內專家一致認為,汽車“三包”規定要真正落到實處,必須成功跨越上述三道“門檻”。
首先,如果套用“誰投訴,誰舉證”這一在絕大多數領域通行的原則來處理由汽車質量問題引發的糾紛,對于勢單力薄的購車者而言無疑是有失公允的;其次,必須要有權威、公正的鑒定機構(最好是獨立于汽車廠家和消費者之外的第三方機構)來給可能存在質量問題汽車產品做技術鑒定;再次,針對讓消費者最頭疼的高昂鑒定費和試驗費,如果不能由汽車廠商“預先墊付”,最好能有類似于“公益基金”的第三方機構出面承擔。
汽車“召回”與“三包”的區別
一是“召回”和“三包”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召回”要面對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三包”是針對個別消費者的個別問題。二是“召回”和“三包”適用法律的性質和法律責任不同,實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權力依法行政,屬于行政法律責任,“三包”規定中既有行政法規的規范性要求,也有《民法》中違約者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內容。三是“召回”和“三包”的立法宗旨不同,“召回”是為了捍衛公共利益,“三包”是為了防止經營者損害作為個體的消費者利益。
我國汽車“三包”與美國《檸檬法》
美國的《檸檬法》是一部保障汽車購買人權益的法律。消費者買到有問題的汽車時,就如同吃了一個青檸檬,酸楚不堪,難以下咽,因此美國人把毛病百出、一修再修的問題汽車稱為“檸檬車”。《檸檬法》是各州規定的,保護購買有缺陷汽車車主權益的州法律規定的總稱,盡管各州的標準、規定、程序不盡相同,但如果消費者購買在制造商質量擔保期內的有缺陷的車輛,并且在合理的嘗試次數后制造商仍未能修好汽車,那么消費者就有資格要求廠商給予換車、貨幣賠償或其它方式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