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電動自行車上牌條件
2020年4月8日后,在深圳新購買的電動二輪車必須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7761-2018)方可實施備案,對新購買的電動摩托車一律不得實施備案。注:電動摩托車整車編碼首位字母為“L”。注意:電動車備案試點期間,深圳超標電動車也可備案。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7761-2018),最高車速25公里/小時、最大電動機額定功率400瓦、整車質量不超過55公斤、車體寬度不寬于0.45米、前后輪中心距不超過1.25米、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蓄電池標稱電壓不高于48伏等,是標準中規(guī)定的電動自行車重要指標。
擴展資料
修訂背景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是1999年發(fā)布實施的。后來,不少電動自行車產品逐漸變得越來越大、越來越重、越來越快,部分指標超出了現(xiàn)行標準的規(guī)定,被群眾稱為“超標車”。
例如,原標準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超過20km/h,但目前實際使用中的部分電動自行車產品最高車速超過40km/h;原標準規(guī)定整車重量不超過40kg,但目前部分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超過70kg。
這些產品性能上逐步接近電動輕便摩托車,但安全性能較差,交通安全隱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事故。
此外,由于部分電動自行車防火阻燃性能較差,近幾年引發(fā)的火災逐漸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因此,迫切需要通過修訂標準,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020年4月8日后,在深圳新購買的電動二輪車必須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7761-2018)方可實施備案,對新購買的電動摩托車一律不得實施備案。注:電動摩托車整車編碼首位字母為“L”。注意:電動車備案試點期間,深圳超標電動車也可備案。
超標電動車將不能上牌:
2020年6月15日起,寶安區(qū)和光明區(qū)超標的電動二輪車將不再予以發(fā)放黃色過渡標識的車輛仍可繼續(xù)使用,過渡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不符合國標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深圳市行政區(qū)域內生產、銷售。違反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
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yè)應通過店堂告示、在銷售憑證中注明等一系列的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已獲得CCC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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