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地長期停車可以掛n嗎
[聘函〔2016〕703號]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貴辦《關于予以明確界定“掛靠經營”含義的緊急請示》已收到,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答復如下: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掛靠經營”是指機動車登記證、道路客運車輛行駛證所有人(權利人)不具備道路客運經營資格,但以名義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的行為。關聯經營者的相關經營行為,由關聯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 年7 月8 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2〕19號
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責任的,由機動車承擔責任。當事人請求被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機動車多次轉移未登記轉移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當事人承擔責任。當事人請求最后一次移交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機動車使用假牌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由機動車承擔責任。當事人請求掛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掛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掛牌的,與掛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拼裝車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和其他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多次轉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要求轉讓方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責任人承擔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員損害,當事人請求試乘服務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員有過錯的,減輕試乘服務提供者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答復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所屬單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013)民藝塔字第16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貴院(2013)萬民一塔字第00011號《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請示》收。經過研究,答案如下:
個人購買的車輛隸屬于其他單位,并以所屬單位名義經營的,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精神,其聘用的駕駛員不具備以下基本特征:與所屬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不應認定為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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