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法院查封車怎么辦
[案例簡介]
去年3月,張先生在網上看到有人低價出售二手重型半掛車的信息。張先生立即電話聯系賣家孫某,表達了購車意向,并預約了面談時間。兩人見面后很快達成協議,約定車輛售價為18萬元,先付15萬元預付款,剩余3萬元過戶后一次性付清。當天簽訂協議后,交車。張先生心里暗喜,覺得撿了個大便宜。幾天后,張先生又給孫某打電話,讓他協助辦理過戶手續,遭到孫某以各種理由拒絕。
半個月后,張先生在駕駛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也正是這起車禍,讓車輛的“真實身份”浮出水面。原來,車主孫某被他人起訴欠債,其車輛被法院查封。同時,孫某因為貸款將車輛抵押給了銀行,車輛根本無法過戶。這時,張先生如夢初醒,趕緊聯系孫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15萬元的購車預付款,但孫先生拒絕理會張先生的要求.張老師了解情況后停止使用車輛,并將孫某告上法庭。
被法院查封的車輛,不得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已經辦理的屬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車輛過戶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當有效。由于涉案車輛仍處于抵押狀態,被法院查封,原告購買車輛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請求。最終,法院裁定解除已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被告孫向原告張某支付了購車款、賠償金及利息共計15萬元,原告張某歸還車輛。被告人孫某。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二條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應當與另一方當事人所遭受的損失相當。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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