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車輛報廢年限
2023-04-11 13:51:18
作者:蔡金盛
家用5座轎車和7座的suv,非營運的微型、小型汽車都是沒有使用年限的。但在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國家就會引導報廢。皮卡及輕、中、重型載貨汽車這幾類車的強制性使用年限是不得超過15年。微型載貨汽車這種車的強制性年限是不得超過12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這種車型的強制性年限是不得超過10年。出租車由于出租車每天都在跑,而且跑的里程又多,所以出租車最多只能使用8年,超過8年就得報廢。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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