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車位20年后怎么辦?人防車位20年后爭端
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所以找停車位是個難題。而且小區買車位的費用甚至比車輛本身還貴,尤其是20年后的人防車位之爭。20年后的人防車位怎么辦?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人防車位20年后該怎么辦?
國家建設的人防工程只能出租,不能出售。一般租用的人防車位只能使用20年。如果到期,可以繼續出租。合同中規定了使用壽命。到期后,物業的車位再出租。從法律上來說,沒有問題。如果沒有戰爭或者國家沒有征用需求,可以繼續使用。
有的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轉讓人防工程(包括人防車位)的產權和使用權,會損害國家和買受人的利益,所簽訂的合同協議無效。所以租用這種人防車位可能會有不受法律保護的風險,這也是人防車位20年后的糾紛。
出售人防車位或池式車位違反國家規定,不受法律保護。此時業主最好與物業或開發商簽訂第一次清場協議,避免20年后人防車位糾紛處于被動狀態。這種車位類似于小產房,可以按照簽約期限繼續使用,沒有政策風險。因此,我們不必過于驚慌。我相信國家會妥善處理這樣的問題。
人防停車20年,爭議歸結為三點:
1.歸國家所有。
人防車位屬于人防管理部門代表國家所有,即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業主,不允許買賣,不允許辦理產權證。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投資是國防資產的前提。但人防車位是建設單位全額投資,政府未征收,不能認定為國防資產。
2.歸開發商所有。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人防車位屬于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建筑物,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因此,人防車位從法律上可以成為所有權的客體。《物權法》規定:開發商依法取得屬于整個小區的地塊建設用地使用權,投資建設地下人防停車位。地下人防車位屬于其建設的構筑物或附屬設施,開發商應享有地下人防車位的所有權。上海、廣州、重慶、廈門、漳州等城市都允許人防車位辦理產權證,但各地登記機構具體要求不同。
3、歸全體業主所有。
地下車位建筑面積計入公攤面積,分攤建設費用的,應當為業主共有。明確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設費用已分攤到房屋銷售價格中的非經營性停車場、車庫。
總結
根據地方立法,人防車位產權歸開發商所有,可以辦理產權證的地區有:上海、廣州、重慶、廈門、漳州等。規定人防車位不能出售只能出租的地區:安徽省、江蘇省、江西省。因此,需要根據當地的規定來確定人防車位的權限。
現在很多開發商打著70年的旗號做宣傳。人防車位的使用年限和房產一樣是70年,但實際上20年的租期到期后,接下來的50年就無效了,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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