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規范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試驗示范應用管理規范》的通知。通知指出,道路測試前,道路測試受試者應當確保道路測試車輛在測試區域等特定區域進行充分測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范、省、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測試要求和道路測試受試者測試評價規則,符合道路測試條件。
此外,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規范》進行了詳細解讀,全文如下:
為做好工作,有效推動智能聯網汽車發展,工信部裝備工業一司相關負責人對《規范》相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一、相關背景資料
隨著汽車、電子、通信、能源等領域的深度融合發展,具有鮮明跨界融合特征的智能網絡化汽車應運而生,成為全球產業發展方向。歐盟、美國、日本等。正在加強戰略規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發展進程,并相繼出臺多項法律政策支持企業測試示范。各大跨國汽車公司和科技巨頭加大創新和集成開發投入,加快高檔自動駕駛汽車研發。我國汽車及相關行業企業也在積極開展產品研發驗證,各方急需路試和示范應用。
2021年4月,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起到了積極的指導作用。全國27個省出臺管理細則,建成16個智能聯網汽車測試示范區,開通測試道路3500多公里,發放測試牌照700多張。道路測試總里程超過700萬公里。長沙、上海、北京等地也開展了載人載貨的示范應用。無人物流和配送等新模式的應用也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開展了路試等一系列工作,推動我國智能聯網汽車產業發展取得積極成效,基本處于與全球先進水平“并駕齊驅”的階段。2021年L2智能聯網汽車乘用車市場滲透率達到15%,2021年上半年將提升至20%左右,L3自動駕駛車型將在特定場景下進行測試驗證。高精度攝像頭、激光雷達等傳感器件已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車規級AI芯片已應用于多輛車。不少地方加快5G通信、路側聯網設備等基礎設施部署,加大交通裝備數字化改造力度,開展車路協同試點。
在道路測試過程中,也存在測試方案不統一、測試結果互不認可、車路配合不到位等問題。行業企業提出了高速公路進一步放開、無安全員檢測的要求。2021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提出探索智能聯網汽車在特定路段和區域的示范應用,統一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標準,推動測試結果全國普遍互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要求,滿足行業新發展需求,推動由路試向示范應用拓展,三部門啟動修訂《智能聯網汽車路試管理規范》。
二、《標準》修訂過程
首先是深入調查研究。2021年6月,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開展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調研,收集了北京、上海等21個省市的反饋報告。10月,三部門聯合召開座談會,組織16個試驗區簽署“智能聯網汽車試驗示范區共享互認倡議”,推動數據共享、成果互認。
二是開展準備工作。2021年2月,工信部牽頭研究提出《規范》總體框架,細化異地應用測試互認規則要求,加大載人貨物示范應用力度。4月,三部門組織行業組織和重點企業專家對法律法規、道路交通管理等問題進行研究論證,總結廣州、湖南等地和部分企業的示范應用經驗,形成《規范》。
三是廣泛征求意見。2021年5月以來,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多次組織召開座談會,各大企業、行業組織參加,對重點問題進行實地調研,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對《規范》進行了修訂。2021年1月,工信部在門戶網站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隨后根據各方意見進行修訂完善,并就《規范》主要內容在業內達成廣泛共識。
三.守則的主要內容
《規范》主要包括總則、道路試驗和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和車輛、道路試驗應用、示范應用、道路試驗和示范應用管理、交通違法事故處理和補充規定等七章。
一般規則。主要對道路試驗、示范應用和試驗區進行了界定,將道路試驗和示范應用范圍擴展至公路、城市道路和包括高速公路在內的區域,并說明了相關省市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和工作機制。
道路試驗和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和車輛。主要提出了測試主體的單位性質、業務范圍、事故賠償能力、測試評估程序、遠程監控能力、事件分析能力、網絡安全保障能力、遵守法律法規等8項要求,以及示范應用主體需要具備的智能聯網汽車示范應用運營業務能力的附加要求,并參照校車駕駛人規定提出了駕駛人的基本要求,明確了乘用車、商用車、特種作業車的注冊登記、安全檢查、運營模式、數據記錄等要求。
道路試驗申請。路試前,要求測試主體在測試區域內對實車進行充分測試,符合相應的標準、規范和工藝要求。測試主體應提供經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智能聯網車輛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提交自動駕駛功能等級申報、設計運行條件等12項相關材料,憑上述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駕駛號牌。測試主體如需增加測試車輛或異地測試,可憑原相關材料及補充材料向當地主管部門申請臨時駕駛號牌,期滿后重新申請號牌。
示范應用申請。示范申請前,示范申請主體應在擬以自動駕駛模式進行示范申請的區域內進行一定時間或里程的道路測試,并根據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安全自我聲明、道路測試情況、示范申請方案、載人載貨說明等7項材料申請臨時駕駛號牌;如需增加相同論證申請的車輛,應按要求提交必要性聲明;如果過期,可以根據需要重新申請。
道路試驗和示范應用管理。明確省、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試驗示范應用路段和區域的選擇、相關信息的發布和試驗情況的動態評估;道路試驗和示范應用主體必須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風險,并按要求提交相關報告;駕駛員應處于能夠及時接管和控制車輛的位置,必要時及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明確主要道路試驗示范應用主體每月應上報交通事故,重特大事故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省、市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三部門報告事故。
補充規定。主要說明本規范中智能聯網汽車、自動駕駛、設計運行范圍、設計運行條件的定義。
四.相關考慮和說明
為適應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的發展,加快智能聯網汽車產業化進程,《規范》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一是在路試基礎上增加示范應用,允許通過一定時間或里程路試的安全可靠車輛開展載人載貨示范應用;試驗示范道路將延伸至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包括高速公路在內的區域。
二是為滿足無人掃地機使用要求,增加了測試車輛范圍,增加了測試演示科目對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的要求。
三是完善智能聯網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測試項目,促進測試項目與標準規范的統一,明確在一地通過測試后,在異地測試時無需重復測試通用項目,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四是取消“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通知書”的發放要求,將相關安全性要求調整為企業安全性自我聲明,簡化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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