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救濟手段有哪些 處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時間限制
交通事故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1)法律確立了醫院的搶救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延誤治療。
(二)在強制保險制度下,保險公司有先行支付施救費的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確定保險公司有先行支付施救費用的義務。法律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施救費用。
(3)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還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規定肇事車輛雖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但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4)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保險責任以外的補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只由事故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交通事故的處理時限是什么?
(一)交通部門處理事故的時限
交通部門處理事故的時限一般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要按法定程序辦理。
1.對管轄有爭議的,報請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2.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道路狀況等進行現場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4.檢查和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期限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棄車逃逸無主或經通知十日后無人領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處理。
(二)協商交通事故的時限。
如私下解決,適用以下處理時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的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應當記入調解筆錄。調解員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原定調解時間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變更調解時間。
2.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警察或者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該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并將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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