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的程序
一、哪些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
下列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十八條,調解不適用于下列情形:
(1)當事人不能提供交通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更、證據滅失,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的。
二。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調解程序
(1)調解開始。賠償調解開始時間規定為:事故情況清楚,責任明確,材料齊全。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調解從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的三日前通知當事人??陬^通知應當記入調解筆錄。調解員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原定調解時間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變更調解時間。此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解。當然,當事人對申請中的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2)調解。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五十八條,調解程序如下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的總額,確定各方分擔的數額。
6.確定補償方式。事故調解員可以根據有關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規定,并結合雙方經濟條件,提出賠償方案,供事故雙方自愿協商。
推薦閱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程序》、《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程序(一)交通事故基本情況介紹;(二)閱讀交通事故認定書;(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的總額,確定各方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傷害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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