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賠償如何調解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程序
1.交通事故案件如何調解賠償?
公安機關調解
在訴訟之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常會對損害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損失后,召集當事人進行損害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調解
附帶民事訴訟中,雙方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事后反悔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仍可以繼續就民事賠償進行調解。問題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法院如何認定案件的性質。提交人認為,雙方在起訴前達成的任何協議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另一方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從民法理論的角度來看,協議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一致表示。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就受法律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就交通事故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糾紛調解而言,雖然協議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支持下達成的,但其成立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對協議內容的一致認可。因此,該協議的形成不屬于行政行為。至于調解協議,雖然行為人非經法律規定或對方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但仍無強制執行效力。因此,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不履行并起訴,或者履行部分后又反悔起訴的,法院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悔改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除非能夠證明調解協議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表現出公正性,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被法院確認無效或者撤銷。法院應當確認原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法官調解過程中應把握的兩個原則
(1)全面賠償原則不應因雙方或一方急于求成而喪失調解的基本原則;
(2)公平合理原則既要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又要適當維護被告人的權益。不應以賠償代替處罰,應以少罰多賠,也不能因為被告人客觀上不能多賠就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程序
(一)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二)閱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分析因當事人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并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的總額,并劃分各方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理費用和折價賠償費用按實際價值計算。當事人對實際價值有爭議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
(6)補償方式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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