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的程序有哪些 哪些情況交警不調解
1.交通事故調解有哪些程序?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當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申請書面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解。
當事人對申請中的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期限和程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人死亡的,從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計算;如果一個人受傷了,就從治療結束開始;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
(4)交通事故調解的參與人。交通調解參與者包括: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人員。委托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調解當事人不得超過三人。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兩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應當公開進行,并提前宣布調解時間,允許參加調解,但當時當事人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六)交通事故賠償中的爭議調解程序。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讀出交通事故的基本信息;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的總額,確定各方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和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補償方式。
二、交通事故,交警不調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中陳述有關情況,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化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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