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賠償種類有哪些 如何評估財產損失
1.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害賠償有哪些類型?
(1)直接財產損失
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利益損失。通常包括車輛、隨身財物損失、車載物品損失、現場救援及善后處理費用等。
(2)間接財產損失
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損失,通常包括停工等損失。如果受害人能夠證明預期的間接經濟利益受到了損失,就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車輛維修期間的凈利潤損失,司機的工資,路費,企業運營費等。該法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并于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受損車輛停運時的損失的批復》制定的。“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在受損車輛修復過程中要求賠償丟失車輛損失的,由交通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
第二,如何評估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
(1)評估機構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四款規定“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這一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是“當事人自己選擇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向當事人介紹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二)評估時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復驗、鑒定、評估限一次。復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第四節對財產損失評估時限沒有明確要求。
(3)啟動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再次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確定財產損失”并不是處理事故警察的法定義務。應該是各方的權利。為了保護各方的權利,我們應該:
1.當事人應當協商事故中的財產損失,確定財產損失的價格。
2.對于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由“爭議”方發起,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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