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判斷車輛是否達到報廢標準?
車輛是否達到報廢標準,主要從以下方面判斷。
首先是使用年限,比如 9 座(含 9 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 15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 2 次,超過 20 年的,從第 21 年起每年定期檢驗 4 次。旅游載客汽車和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 lO 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 4 次;延緩報廢使用的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 2 次,超過 15 年的,從第 16 年起每年定期檢驗 4 次。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 10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 4 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 4 次。
其次是技術狀況,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規定的,或者存在嚴重的機械故障、安全隱患等,就可能達到報廢標準。
然后是環保標準,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還有檢驗情況,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另外,像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 30 萬公里;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 40 萬公里;各類型客車(含越野型)和轎車累計行駛 50 萬公里;其它車輛累計行駛 40 萬公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使用 8 年;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 8 年;其它車輛使用 10 年。
因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車輛;車型巳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車輛;汽車長期使用,油耗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值 15%;經修理和調整仍得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車輛,都可能被判定為報廢車輛。
如果您不確定自己的車輛是否報廢,可以查看車輛的行車證,對照國家規定。也建議咨詢專業部門或維修專家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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