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理賠員如何判斷事故責任
車險理賠員判斷事故責任主要依據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車輛出險和報案環節,當事人要及時向承保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告知車輛損壞地點。
其次,取得交警證明,交警會根據各方陳述及現場勘察進行事故認定及責任劃分,填寫《交通事故確認書》,車主簽字確認。
再者,填寫出險單,出示行駛證、駕駛證、身份證和保險單證,理賠員初步定損,簽收審核索賠單證,填寫《機動車輛保險出險/索賠通知書》并簽字。
然后,理賠員審核定損,確定維修項目及時間。
接著,送修理廠修理,在保險公司推薦的修理廠修理,可將索賠材料交給修理廠并出具委托書后提車;自行選擇修理廠,則先支付修理費再拿著索賠材料到保險公司索賠。
對于事故責任判定,根據相關規定,因一方當事人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等情況導致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因兩方或以上當事人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行為對事故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各方均無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均無責任;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此外,還有責任推定的情況,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等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負次要責任。
還有模糊責任的情況,部分違法行為證據不足無法確認時,就應當不具體認定當事各方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認定當事各方“都負有交通事故責任”。
在車險理賠中,責任劃分主要有全責賠付、主責賠付、次責賠付、無責賠付等情況。責任劃分不是完全確定的,保險公司可能會與被保險人協商、調解。
事故責任劃分有明確執行標準,如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 100%;主要責任的,比例是 70%;同等責任的,比例是 50%;次要責任的,比例是 30%。
責任劃分的原則包括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安全原則和結果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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