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在北京,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多種情況。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將當事人責任分為五級: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將違法行為分為嚴重過錯行為(即 A 類行為)、一般過錯行為(即 B 類行為)二大類,并規定了 12 種行為需負全責。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其中一方“觸犯”了 A 類行為,另一方無過錯,即沒觸犯 A、B 兩類,且沒有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過錯,那么觸“A”方將負全責。如果甲觸犯了 A,乙觸犯了 B,甲將負主要責任,乙為次要責任;如甲同時觸 A、B 兩類,乙只觸了 A 或 B,那么甲負主要責任,乙負次要責任;如雙方均有 A 類行為,或者均有 A、B 兩類行為,雙方將負同等責任。
責任認清之后,如任何一方當事人具有酒后、未取得駕駛證上路等過錯,將在原有事故責任基礎上,加重一級責任。但是,加重責任方已確定為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將不再加重責任。
事故一方如觸犯了多條規定,但所犯過錯均與事故本身無關,交管部門將不予考慮,不累計處罰。
交通事故案件不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制作時間也不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原則上由機動車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采取必要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承擔 80%的責任;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的,承擔 40%的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實際上不負責,但應承擔 5%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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