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從法律角度如何解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信號規定?
從法律角度來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信號規定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全國實行統一的標準。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禁止通行,綠燈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在設置上,這些交通信號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準確等。
對于交通信號燈,其相位和配時存在一些安全性問題。比如,部分交叉口安裝了左、直、右三組方向指示信號燈,但相位采用簡單二相位,導致相向的左轉和直行交通流沖突嚴重。還有些交叉口流量不大卻采用多相位,影響通行效率。在右轉車較多的路口,未對右轉車輛控制,易引發事故。在感應控制方式上,部分主次干路相交且流量變化大的交叉口,未合理設置感應器的感應控制,采用多時段定時控制,不能適應交通變化,易誘發闖紅燈。
在交通信號燈燈色方面,法律有明確規定,比如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等。
關于交通信號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等,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的植物、廣告牌、管線等應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距離,不得遮擋和影響通行。道路出現損毀或交通設施損壞,養護部門或管理部門應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危及安全的,應采取措施并通知相關部門。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等應配建、增建停車場,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政府有關部門可在不影響通行情況下設置停車泊位。學校、幼兒園等門前道路無過街設施的應施劃人行橫道線和設置提示標志,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應按規劃設置盲道。
因工程建設需占用道路,應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采取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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